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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杭州余杭区医保跨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采购项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杭州市余杭区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ZYHZFCG-2017-269)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2017年7月28日目录投标人注意事项1第一部分招标公告2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5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7第四部分合同样本20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23投标人注意事项一、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条款或是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公正条款或其它违法违规内容时,为保证招标文件的修改留出充足时间,请在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询问或递交质疑书。二、如遇投标截止时间推迟、采购需
2、求变动等,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在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原招标信息发布媒介!并请投标人在阅读更正公告(通知)后,将附件中的更正通知打印并盖上投标人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第38页,共38页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余办[2017]644号确认书批准,现就杭州市余杭区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要求并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项目名称及编号:杭州市余杭区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采购项目(HZYHZFCG-2017-269
3、)。二、采购组织类型:政府集中采购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四、采购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杭州市余杭区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采购项目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相关维护等,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2、谢绝联合体投标。六、投标报名(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至(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注: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省监
4、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规定,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获取。七、投标报名:须到现场报名,报名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政府采购L5窗口。八、现场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均须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考“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或供应商一年内缴纳过的社保缴纳花名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持“
5、五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投标人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持“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投标人不要求提供第38页,共38页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持“两证整合”新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报名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本人前来。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仍需接受评标委员会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九、招标文件可通过以下网站免费下载,现场报名不再发售纸质文件: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hggzy.com.cn);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han
6、g.gov.cn);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十、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十一、开标时间与地点(投标人代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开标会议):十二、业务咨询:1、采购人联系人:沈利国;联系电话:057186224991。2、项目负责人:包梦婕;联系电话:057186160931;传真:057189360706。3、投标报名、中标通知书发放、保证金退付、合同鉴证、质疑受理咨询电话:0571-86201955。十三、质疑和投诉:(一)质疑事项:1、投标人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7、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3、投标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投标人如认为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七个
8、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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