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2010理论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听录音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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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讲义(今年考的热点大气环保、云南干旱涉及的是多国河流的使用,我们上游修水利下游指责,安理会表决对伊朗制裁的问题能通过否,满足什么条件能通过,什么情况下不通过,安理会表决的程序)国际条约,原则上指约束缔约国一、国际法渊源(法的表现形式)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不是法律创设物,是实践的产物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只包括前三项,括号中的三项是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不是渊源。是不是渊源的区别:看能不能直接成为解决国家争端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

2、点、内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政府官方干涉,私人言论一般不构成干涉)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守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的概念)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包括:国际法基本原则(6个)和其他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缔约权(国内法)(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是国内法赋予的)(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2、条约

3、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单方声明)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缔约国数目有限)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第27页共27页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接受保留国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联合

4、国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和仅为一当事国条约之间和适用共为当事国的条约):个案处理乙、丙、丁甲、乙、丙后约先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设定义务——书面、明示设定权利——不反对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1、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2、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

5、释应作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不以达成一致为目的,以化干戈为玉帛为目的,不一定相同,以争端不升级为5、条约的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多个作准文本时)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第27页共27页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国际法律责任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二、国际法律责任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包括国

6、有企业—独立的法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个案处理)(自愿、特定、明确(明示和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出庭不一定就放弃要有诉的行为)、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理论阶段)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不管是统治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协议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财产继承非条约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与

7、领土有关:继承无约定条约继承:约定国家继承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都要继承债务)分离、分立(区别在于原母国还在不,在分离;继承效果一样):协议国家(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国际法上国家消失地方政府的债务消失,不能消失的是国家债务)非恶债(恶债与非恶债区别:产生债务的条约是否平等)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3、国际法

8、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如两国打仗,承认其在交战状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以互设使馆(分为大、公使馆、代办处,任何一级使馆的建立都可以)为标志)、建立领事关系(互设领馆、互派领事为标志)、缔结政治性条约(如双边贸易条约不是)、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WTO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如台湾加入WTO)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第27页共27页4、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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