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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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2006年05月29日15时18分6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  (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轿子雪山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管理区)为253平方公里,位于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乌蒙、转龙、雪山三个乡(镇)和东川区的红土地、舍块两个乡(镇)境内。  第三条管理区实行严格保护

2、、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管理区设立管理机构,对管理区实行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建设、环保、林业、旅游、规划、国土、农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七条管理区实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只准从事经批准的科研教学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应当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林木植被,各种建设活动和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方可

3、进行。  三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区,各种活动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由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划定,并树立界桩、标记标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标记。  第八条管理区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管理。  管理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设置保护说明,禁止砍伐、移植、毁损。  禁止擅自砍伐管理区内的林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符合管理区规划的要求,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管理区内的湖泊、河(溪)流、河床、泉水、瀑布等,除按照管理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或者其他人为改变。

4、  第十条禁止猎捕或者伤害管理区内的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内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因管理区内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采、挖,并按规定恢复采区环境。  管理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到管理机构划定的区域内在指定的地点采、挖。  第十二条未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的竹、木、花草、种子和动物等,禁止引入管理区。  第十三条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岩石和林木上题字、刻画或者污损;  (二)采挖、践踏

5、、砍伐、攀折花草树木;  (三)乱丢乱堆垃圾、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染物;  (四)烧荒、垦荒、葬坟;  (五)储存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六)携带火种、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七)捕捞、放牧、野营;  (八)其他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马帮进入一级保护区。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禁止马帮进入二级保护区。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管理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修改、变更时,由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管理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管理区资源保护、开发和

6、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管理区内景点和游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项目。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只准建设游览步道、休息亭和设置厕所、果皮箱等游览环境卫生设施。上述游览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设置,应当结合地形地貌,与周围景物相协调。建设缆车、索道,应当符合规划并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和有污染的项目。  各类游览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凡运行和使用中污染环境

7、或者破坏景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管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种构筑物、建筑物和游览服务设施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方面,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体现当地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十八条在管理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管理区的规划,由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管理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施工,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

8、被、水体和地貌环境,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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