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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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征收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有利于提升崇贤新城的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二、征收范围13崇超路32-13号、崇超路32-21号、32-22号、骨沙墩118号、骨沙

2、墩117号、崇超路32-12号、崇超路32-19号、崇超路32-18号、崇超路32-20号、前村街22-1号、前村街22号、前村街22-2号、前村街22-6号、前村街22-5号、前村街22-4号、崇超路32-8号、前村街30-2号、崇超路32-17、崇超路32-11号、前村街24号、崇超路32-4号、前村街22-10号、前村街30-1号、崇超路96-6号、余杭区崇贤街道前村街42号、崇贤镇前村街农贸市场东南侧、前村街31号、前村街37号、前村街39-41号、前村街31-1号、前村街31-2号、前村街58-60号、前村街62-64号、崇超路1-2号、崇超路1-3号、崇超路25-

3、3号、府新街150号、府新街117-1号、府新街117-2-3号、府新街117-4号、府新街139-5号、府新街139-4号、府新街139-3号、府新街193-2号、前村街、前村街崇超路57-59-61号、崇超路63号、崇超路73-1号、崇超路73-2号、崇超路73-4号、崇超路73-6号、崇超路73-7号、崇超路73-8号、崇超路73-10号、前村街66-5号、府新街158-1号、崇贤原电管站、杭州余杭崇贤街道集体资产经营中心、农业银行崇贤支行、杭州嘉润崇贤供销社有限公司(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及保留区域除外)。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4、收与补偿条例》;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

5、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评估机构确定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13(三)补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的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以崇贤

6、街道依法认定并经公示确定的结果为准。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50%货币补偿款在被征收人取得崇贤街道办事处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7、(二)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源:期房安置。安置地点崇贤街道旭润和府(杭钢紫元),安置户型面积有89㎡111.9㎡124.6㎡等,具体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13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搬迁之月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户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就近靠原则执行;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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