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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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要点归纳第三章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要求:本章理论性强,注意西政指定教材的几种学说。★★★一、民事诉讼目的论(2006,简述)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正式探讨,并形成较为系统的学说体系的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德国和日本,主要有一下几种学说:①私法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私立救济并用诉讼这种公力救济取代,那么当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诉诸公权力救济时,民事诉讼就必须承担保护私人权利的任务,诉讼本身不过是私人谋求其实体权利得到实现的手段。②私法秩序维持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其设立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而非

2、个人私权利的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消除实体权利争议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影响,从而维持既有的私法秩序,而不在于保护私人的实体权利本身。③纠纷解决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目的并不是从实体权利出发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活生生的纠纷,即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纠纷的解决本身,而不在于通过纠纷的解决以保护权利和维持秩序。④程序保障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程序本身的正当,而非结果的正当;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并不是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而应该被视为目的,即只有保障程序的正当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所在。⑤权利保障说该说由日本学

3、者竹下守夫提出,他从宪法赋予法院司法权的作用出发,对权利和救济进行了区分,认为民事诉讼保障的权利应为实体权,而不是当实体权受到侵害时要求公权力进行救济的程序权利,即只有对实体权利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我个人比较赞同权利保障说的观点。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十几年有了较大的发展,也形成了一些系统化的学说,主要有程序保障说、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双重目的说和多元目的说,其中利益保障说和双重目的说比较具有代表性。二、民事诉讼价值论㈠目的性价值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即内在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中,需予以满足的诉讼主

4、体的某些需要,就是主体参与诉讼的内在价值本身。民事诉讼的主客体分别是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反映的就是诉讼程序对诉讼主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及其终极价值追求,同时又不依赖于结果本身而存在的那部分意义。①目的性价值结构的基石:自由Ⅰ、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诉讼主体的意志和行动不受审判权的干预Ⅱ、诉讼程序能够保障主体在诉讼中有自主选择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②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结构的内容:程序公正和效益程序公正和效益是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石上的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这三者共同组成了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结构。㈡工具性价值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

5、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在工具意义上为诉讼主体实现其诉讼目的而具有的价值,又称外在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不同,工具性价值体现的是一种结果价值,即完全以结果来衡量价值的有无和大小。①实体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个案的裁判结果基本达到实体法上的公正要求,这是通过两个阶段实现的,一是真实发现阶段,二是适用法律阶段。②秩序民事诉讼对秩序的追求源于人类对有秩序、有组织生活的心理需求。㈢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联系:①两者共同构成了诉讼公正的基本内容,并且共同成为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两者的侧重点尽管不相同,但两者的最终指向具有一致性。区别:①由于两者的侧

6、重点不一样,导致它们各自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出现很大的分离。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诉讼主体带来的满足感不一样,程序公正主要体现在对主体的人格尊重上,而实体公正则是满足其实现实体权利的愿望,使得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合乎客观实际。③程序公正机关最终指向实体公正,但它本身不依赖与实体公正而存在,即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㈣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首先,在一致性方面,程序公正并不当然地排斥对诉讼效益的追求,诉讼效益本身能够促成程序公正的实现。其次,在两者的非一致性上,程序公正的实现必须以一定的程序耗费为代价,而程序耗费的增加将直接导致诉讼成本的提高,诉

7、讼效益因此会降低;而对诉讼效益的无止境追求可能会突破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由此阻碍程序公正的实现。解决方法:①在对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取舍中,不能简单地将其中某一项价值标准绝对化,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统筹兼顾。②如果实际情况要求必须牺牲一定的程序公正以换取诉讼效益,那么应当将决定权交由当事人处分,法官不能施加任何强制。第五章管辖要求:重点掌握,几乎每年都会涉题★★★★★一、主管与管辖概念:主管:是指一定的权限范围,即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一定事务的职权范围。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哪些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解决

8、,哪些由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处理。法院的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处理民事案件的关系:一方面,由当事人选择原则;另一方面。遵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管辖:是指确定在人民法院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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