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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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平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黄平县县城总体规划》等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应当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三条本

2、县各乡镇的集镇建设,根据编制的乡镇总体规划、保护规划,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29-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无分区规划或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县级建设行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县级建设行政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基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在编制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突破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适当调整。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临城市道路街坊内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

4、30~40≤1.530~40≤1.2多层住宅(4~6层)30~35≤2.225~30≤2.2中高层住宅(7~9层)30~35≤2.625~30≤2.2-29-高层住宅(10~30层)25~30≤7.020~25≤6.0公共建筑(高度24M以上)50~60≤4.530~40≤7.0高层公建(高度24M以上)50~60≤8.035~45≤7.0低层厂房及库房40~50≤1.8备注:在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县级建设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第九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经批准

5、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的规定,由县级建设行政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十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由县级建设行政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十一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标准的规定计算,国家标准未规定的按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

6、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属商办或者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29-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己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层、扩建;临街单体建筑而宽小于12.0米,进深小于8.O米的,不予批准建设。第十四条中心区的建设基地为社会公益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

7、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5%。己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准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容积率控制指标每提供1m2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小于32.0大于等于3小于53.0大于等于5小于74.0大于等于7小于85.0第十五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第十六条(容积率)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

8、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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