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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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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487-2015/01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办事指南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事项代码:0487三、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
2、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部门文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
3、简称市规土局)承办)25(二)办理权限市办理建设项目供地的土地,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区县办理建设项目供地的土地,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审批内容对已实施供地的建设项目,条件具备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法律效力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内容,办理项目供地手续。(五)审批对象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实施供地的项目建设用地。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已取得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3、出让项目应缴清出让
4、价款。4、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完成征地补偿;6、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完成劳动力安置或社会保障;7、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缴清耕地占用税;8、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应完成收地补偿或收地公告程序;9、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完成房屋征收程序。(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上述条件。2.与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的其它情况。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建设用地批文核定的用地主体25(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上海市建设用地行
5、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纸质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图章有效2人民政府核发的项目用地批文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3出让项目须提供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款凭证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4划拨项目须提供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5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须提交征地结案表;涉及征收耕地的,须提交社保部门劳动力安置证明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6涉及占用耕地的,须提交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7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须提交补偿协议或公告期限届满的收地公告;涉及征收国
6、有土地上房屋的,须提交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届满的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8具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资质机构作出的、并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地籍图原件4纸质真实有效说明:在申领批准书时,测绘报告的面积与原批准用地文件面积不一致的,但范围一致的,以原批准用地面积为准。(三)申请文书名称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25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
7、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批准决定:《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土地情况等。主送:申请人公开:主动公开(二)不批准的不批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项目名称
8、、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等。主送:申请人公开:依申请公开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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