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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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诠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诠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诠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诠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诠释  摘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做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情况出发,试分析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财产分割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

2、,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不足,现略述如下:  1.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l9条或第l8条的规定。而第17条和第l8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l7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1.2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现行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可以约定财产,但没有规定财产约定的程序、构成、效力等,形同虚设,绝大多数

3、家庭并没有采用约定形式。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  1.3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与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杈的一些基本原则相矛盾,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如除了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外,还将夫妻一方或双方购得的房产、继承、受赠的财产

4、、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的收益、取得的债权等,均归入共同财产。http://  2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  2.1对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构想  《婚姻法》第19条对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上,肯定夫妻个体对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尊重相互问的契约关系。夫妻财产契约化能够充分体现公民个人对财产的主动性和自主性。约定财产制的修正、缓和与备用功能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其突出的一点就是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从而达到约定财产制的法律目的。笔者认为可作以下几

5、点补充:  第一,从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程序严格化方面来加强约定的效力。这一要求不仅仅是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还应从登记或公证等公证机关的程序上加以限制,以避免采取独创式约定财产制可能带来的“无事失控”局面,并体现在维护个人自由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利益,交易程序的精神,从程序上使其严格化,即夫妻财产的约定不因要为要式行为(即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时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或公证机关公证,否则,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对财产的约定就是订立合同,该合同一旦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构成违约。所以这种约定本身就具

6、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此只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事先的约定会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未来承担债务的财产产生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约定的内容就应当登记或公证公示。否则约定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总之,从其总体发展趋势来看,约定财产制实行登记或公证是符合法制发展的方向和市场经济要求的。  第二,增加约定变更和废止的规定。夫妻对其财产进行约定后,由于实施发展睛况的变化,原来协议的内容可能会逐渐不能适应夫妻生活的需求,因此重新达成协议或废止原协议也要成为一种必要。然而以上文所述仍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登记或公证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否则,同样不能对

7、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应规定约定无效的撤销。夫妻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其发生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若因缺乏有效的生效要件而没有发生效力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约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其约定,或宣布其无效。变更和撤销此约定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原来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因欺诈和逃避债务等原因而请求变更或撤销的行为无效,同样宣告其约定自始无效。  2.2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构想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有以下一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还应当进一步明

8、确以下三点:  首先,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的形式应当包括实物财产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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