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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建管[2006]50号关于颁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贯彻执行,根据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等,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编制的2005年《广西壮
2、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布,并就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本定额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其补充定额)同时停止执行。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法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6年7
3、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于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配套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曰
4、 总说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2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装饰装修工程。 3本定额是编审标底(预算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如下。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5、规范》(GB50500—2003)。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3)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其补充定额)。 (5)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6本定额
6、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7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橡木、枫木的子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但其消耗量不变。 8本定额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
7、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装饰综合工日(一类)(26元/工日)和装饰综合工日(二类)(30元/工日)。 其中:B.4.10门窗运输和B.6.7拆除工程按建筑综合工日(一类)计算;楼地面工程中的B.1.1垫层、B.1.2找平层、B.1.3.1砂浆面层,B.4.5木窗,B.7脚手架工程,B.10成品保护工程等按装饰综合日(一类)计算,其他均按装饰综合工日(二类)计算。 9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
8、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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