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家庭矛盾引发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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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家庭矛盾引发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杨克群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  1999年,杨克群与前夫袁志清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3号7-2租赁房内。2006年7月8日23时30分许,袁志清将恋爱女友肖群(被害人,殁年43岁)带至该租赁房休息。杨克群对此

2、极为不满,趁袁、肖二人熟睡之机,用匕首朝肖群颈、胸、腹部等处猛刺数下,并将袁志清面部、左肩、左上肢等处刺伤后逃离现场。肖群、袁志清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肖群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肖群系多器官破裂死亡。杨克群作案后潜逃至新疆躲藏。2006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安格里格乡厄然哈尔干村将杨克群抓获归案。  ■裁判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群因感情纠纷,持刀将与其前夫袁志清谈恋爱的肖群杀死,将袁志清刺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克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杨克群提出上诉。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克群因对其前夫袁志清不满,而持刀将袁的女友肖群杀死,将袁刺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关于杨克群上诉提出其与前夫袁志清同居并非自愿,是因受到袁志清的长期打骂、虐待和威胁才与袁同居以及辩护人提出袁志清长期打骂、凌辱杨克群,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杨克群与袁志清同居是否受到袁的虐待和威胁没有

4、证据证实,且袁志清是否有重大过错与本案被害人肖群无关,杨克群不能因不满袁志清即持刀将无辜人员肖群杀害,因此,该上诉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为减轻杨克群罪责的理由,故不予采纳。关于杨克群上诉提出在案发当晚,肖群和袁志清令其离开租赁房,其被迫睡在客厅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杨克群上诉提出肖群在医院治疗7天后,已渡过危险期,肖群是因医院停电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医院负有一定责任的辩解理由。经查,根据证人杨海洋的证言以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人民医院病程记录,证实被害人肖群在医院救治期间生命一直处于危重状态,且医院根据肖群的伤

5、情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救治措施,肖群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肖群自2006年7月9日进入医院救治至同月13日死亡,共在医院救治5天,没有证据证实肖群在医院治疗7天后已渡过生命危险期,亦无证据证实肖群是因医院停电未及时抢救而死亡。肖群的死亡结果系杨克群刺杀行为造成,与医院的救治没有因果关系,杨克群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杨克群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错误,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杨克群持刀猛刺他人颈、胸、腹等身体要害部位数刀,造成他人多器官破裂死亡,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

6、定罪处罚,故杨克群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错误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杨克群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属实,但鉴于杨克群所犯罪行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部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杨克群持刀故意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袁志清与

7、杨克群离婚后长期同居,同时又与肖群谈恋爱,并与肖群到杨克群的租赁房住宿,对杨克群的感情有一定伤害,且杨克群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一、不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3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克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3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克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重

8、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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