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_国家法、宪法论文【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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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1)_国家法、宪法论文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2、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以保障。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

3、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人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一、“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辨宪法中,一个新条款的价值是在与原条款的比较中显现的。修改前的宪法第33条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从第34条到第50条是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所以,从第33条到第50条构成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兼具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混合

4、式规定。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条款强调的是“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以前没有出现的语汇,似有突兀之感,也与原有条款显得难以协调。但在掌握人权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后,我们就会发现这一条款的增加实质上是强化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在结构上也是能够做到与原条款的协调和兼容的。(一)人权的分析维度及结构“人权”(HumanRights)一词滥觞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其思想渊源于欧洲文艺复兴,并伴随着人类社会从近代走人现代,其生命力不仅未见衰减,反而愈发弥坚,以至演变成全球性的话语。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所指出的那

5、样,“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然而,何谓“人权”?这又是一个聚讼不定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维的角度理解人权的属性。人权具有道德的属性,它与人道、人性与自然等范畴是联系在一起的;人权又具有法律的属性,此时它是与公民权利、国家意志紧密结合的;人权还具有国际的属性,此时它与主权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此种种。所以,正确把握人权内涵的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维度。笔者认为,在人权的多种分析维度中,历史的维度和逻辑的维度是理解人权含义的基本方式。因为历史的考察可以使我们把握人权的发展脉络,而人权的逻

6、辑分析则可以把握人权的存在形态。人权的历史分析是由法国学者瓦萨克完成的。瓦萨克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第一代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古典人权,即各项个人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权利,如人身、财产等权。这一代人权的特征是国家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故被称为“消极人权”。第二代人权始现于20世纪初叶,即要求国家积极参与的社会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这一代人权的特征是国家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负有积极作为义务,故称为“积极人权”。第三代人权是关涉人类生存条件的集体性“连带关系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卫生环境权和共同遗产权等。

7、所以,从历史的维度理解人权,就会发现人权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范畴,随着时间推进,其内容体系会不断地更新与丰富。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的一代人权会取代前一代人权。在任何时代,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都是不可或缺的。关于从逻辑的维度分析人权,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有学者认为,人权有四种存在的形态:(1)应有权利;(2)法定权利;(3)习惯权利;(4)现实权利。也有学者认为,人权的存在形态应为三种,即:(1)应有形态的权利;(2)法定形态的权利;(3)实现形态的权利。三种权利的形态中,“应有形态”是最核心的形态,“应有形态”是“法

8、定形态”和“实现形态”的合理性基础和具体权利的来源。两者的区别在于习惯权利是否是权利存在的独立形态之一。有学者指出,习惯权利不能成为人权的存在形态之一,因为“习惯权利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合理的习惯权利已被法律所认可,因而可以归结为法定权利。也就是说,习惯权利作为与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和法律同时并存,且习惯是法定权利前身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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