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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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省住建厅初步批准,我县2017年计划实施桂阳县龙潭街道杨家岭等棚户区改造项目19个,项目区共涉及棚改户4491户,面积39万余平方米,分两年全面完成改造。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得到妥善安置、根本利益不受损、合法权益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

2、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办发〔2015〕31号)、《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征地拆迁办法1、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地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实行先拆除后安置、先拆除后付款,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自拆除之日起10日内到账。2、原则上经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核实同意后,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

3、限内腾房腾地,再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拆除。113、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及安置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腾房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4、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则严格按照郴政办发〔2015〕31号和桂政办发〔2016〕34号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5、县人民政府应确保征地款、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工作经费足额到位。二、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结算

4、安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结算安置与公寓楼集中安置相结合,鼓励货币化结算安置。(一)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费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办发〔2015〕31号)相应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补偿费视被安置对象所选择的安置方式而定。1、货币化结算安置(1)补偿办法:货币化结算安置分为“拆迁安置户”和“非拆迁安置户”,其安置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①拆迁安置户:按拆迁户最高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30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均价-《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5、补偿安置办法》中房屋拆迁砖混一类补偿标准价);②非拆迁安置户:按11最高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20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均价-公寓楼建设成本价)。(2)奖励办法:按照《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7号)相关定执行。①被拆迁人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拆除的,每户奖励1万元。②自愿申请货币化结算安置的,每户奖励3万元。③实行货币化结算安置,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年内在本县城区规划范围

6、内购买商品房的,每户奖励3万元。④实行货币结算安置的不发过渡安置补助费。⑤该货币化结算安置奖励办法,适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包括桂阳县4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或村庄以及舂陵大道沿线村庄)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户。其中,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

7、。村庄是指在城市规划区40平方公里范围内其他自然村。舂陵大道沿线村庄是指拟规划新建舂陵大道可视范围的村庄,分别隶属龙潭街道、仁义镇和樟市镇。2、公寓楼集中安置(1)安置对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列入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拆迁安置户”和“非拆迁安置户”。11(2)安置待遇:符合公寓楼集中安置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公寓楼集中安置待遇。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不再进行公寓楼集中安置。(3)安置面积:属于“拆迁安置户”的,每户按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每户按照建筑面积200平

8、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公寓楼建成后,实际可分配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对象可享有的安置面积出现的差异部分,实行货化结算。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补交房款;低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与安置对象应付购房款的差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补偿。(4)安置地点:县城规划区40平方公里外(具体集中安置点应当符合布局规划,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5)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审核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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