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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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试行)1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江苏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苏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口饲料和饲

2、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规范。1.3职责分工1.3.1江苏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动植处)负责对全省出口饲料检验检疫归口管理。(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修订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工作规范;(2)负责全省出口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3)负责组织对出口饲料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抽查验证;(4)负责对分支局出口饲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1.3.2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

3、饲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1)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申请受理和考核;(2)负责出口饲料“一厂一品一案”的制定和实施;(3)负责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工作;—51—(4)负责对出口饲料企业的监督管理。2注册登记2.1注册登记条件2.1.1出口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条件:2.1.1.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2.1.1.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2.1.1.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2.1.1.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2.1.1.5具备有害生物(啮

4、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2.1.2出口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自检自控条件:2.1.2.1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2.1.2.2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2.1.2.3具有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1)岗位责任制度;(2)人员培训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5、和产品追溯制度;(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2.2注册登记程序2.2.1企业申请—51—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2.2.1.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2.2.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2.1.3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2.2.1.4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2.1.5管理制

6、度;2.2.1.6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2.2.1.7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2.2.1.8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2.2.2受理申请分支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附件2),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

7、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附件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附件4);(6)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附件5),《行政许可受理单》加盖“所有材料齐全”印章的,可以不出具本文书。—51—分支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后,应同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8、附件6),交由申请人签收后收回存档。分支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如认为确有需要,可向省局动植处提出申请,省局动植处组织专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2.2.3评审与决定2.2.3.1分支局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附件7、8);2.2.3.2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后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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