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402269
大小:615.00 KB
页数:57页
时间:2018-08-09
《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3期)5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7期)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车辆停放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2、安全法〉办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收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
3、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以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
4、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停车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并督促相关开发单位组织实施。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考虑
5、机动车停放需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已有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未配建停车设施或者停车设施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第八条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三章停车泊位设置与施划第九条5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7期)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
6、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第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第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泊位与免费泊位两种。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设置为免费泊位。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归产权单位。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
7、置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停车泊位设置与分类及时予以调整。第四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域向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对于同一区域内的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六条 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
8、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车主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一)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二)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三)执行任务中的警用、消防、工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