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办公厅关于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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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舞葡资瑚管理委会办公厅蓑于瀛产核资工作闻耀孵(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一,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

2、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

3、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三,关于军工企业清查出的涉及国图国资厅评价[2003】53号防资产和军工拨款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对于军工

4、企业清查出的涉及到国防资产和军工拨款的资产损失,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若上述资产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作为企业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则清理出的这部分资产损失,可以由企业按照清产核资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申请核销:若尚未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作为企业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则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处理.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

5、展清产核资工作.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

6、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

7、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

8、]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2003年11月l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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