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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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石埇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石埇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广西浦北县石埇镇越州街55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8618003监督电话0777-255090012设定依据【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依法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13实施对象凡有本镇

3、辖区村居委会14行使层次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县三级分级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委托设的市局实施、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15权限划分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

4、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第十八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

5、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6、》(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注重村庄、集镇环境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16行使内容1.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区清扫保洁具体措施和人员分工,建立相关制度;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改造公共厕所,并引导村民开展环卫建设。2.日常管理责任: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

7、洁义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7结果名称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许可证18办理形式窗口办理19通办范围无20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21责任事项1.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2.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3.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4.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22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2.弄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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