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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辽宁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1年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相关规划,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二、工作范围和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2、设兵团至少将20%的地(市)级辖区与20%的县(区)级辖区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其中,各省会城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必须纳入,其余地、县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随机抽样确定。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地、县,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报告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供水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一)水质监测。1.监测点设置(1)城市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监测网络
3、。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2)城市市政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省会城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地级城市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需占10%。(3)城市自建供水出厂水监测点:至少将3个城市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4)城市自建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至少设置1个末梢水监测点。(5)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
4、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6)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至少将1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7)农村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8)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
5、点。(9)农村分散式供水:至少选择5处农村分散式供水纳入监测网络,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取水方式的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分散式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2.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类型监测频率采样时间监测指标城市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每年1次6-9月全分析①每季度1次每季度常规指标②和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末梢水10%监测点每年1次6-9月全分析①90%监测点每季度1次每季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③及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二次供水每季度1次每季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6、、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末梢水每年2次2-5月6-9月各1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本地实际增测的指标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每年2次2-5月6-9月各1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分散式供水每年2次2-5月6-9月各1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
7、、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说明:①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暂不作要求。②常规指标中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暂不作要求。③根据实际使用的消毒剂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3.水样采集与保存。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
8、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4.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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