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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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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大湾政发〔2010〕83号天山区大湾片区二〇一〇年度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二〇一〇年度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辖区户外广告和一楼门头牌匾设置,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特成立大湾片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买买提江·达吾提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组长:李建军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成员:杨晓斐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主任李楷管委会行政社会
2、事务科副科长麦麦提伊敏·阿卜拉管委会统战民宗科科长张春光管委会综合治理科科长左易明管委会流动人口管理科科长周英延安东路社区党支部书记张伟延安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薛峥延安大道社区党支部书记阿布都拉·阿不都吾甫尔明华街社区主任沙力塔那提市政市容科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市政市容科,办公室主任由李建军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沙力塔那提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施整治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二、整治原则根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两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乌鲁木齐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程》
3、及《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实施方案》,坚持户外广告设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美化亮化”的原则,通过整治,做好一楼门头牌匾的美化亮化、规范布局。三、整治范围(一)辖区主次干道及巷道。(二)重点整治道路:中环路、明华街、团结路、延安路。四、整治内容(一)拆除主次干道及巷道两侧建筑、楼体违规设置、设置不规范及脏污、破损等有损市容市貌及影响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二)拆除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各类门头牌匾设施;(三)清除城市道路两侧违规设置的门头、广告、展示招贴等设施;(四)对招牌设施进行统一技术规范,色调搭
4、配和谐,使用霓虹灯、吸塑亚克力、电脑雕刻立体字、铝塑板等材质制作;(五)对已整治或取得设置审批手续的户外设置的一楼门头牌匾,要求进一步进行清查,保证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整体保持清洁美观,无破损、脱漆、缺字、缺灯等现象。同一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业牌匾要统一高度、统一风格。五、整治标准(一)户外广告设施整治标准1、道路两侧建筑楼体广告设置符合《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城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程》标准要求;2、道路两侧建筑楼面美观整洁,门面户两侧墙、面、橱窗、玻璃、门户等上面无张贴的各类广告招贴画
5、等;3、道路两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范统一、色调搭配和谐,使用霓虹灯、吸塑亚克力、电脑雕刻立体字、铝塑板等材质制作;4、杜绝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的发生。(二)一楼门头牌匾整治标准牌匾是指标示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1、临道路底楼商业店铺每店可在门楣上方设置一块招牌,高度在0.6米至1.5米之间,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独立建筑顶部设置门头牌匾,下沿与地面高度不小于1.8米,牌匾立面高度必须小于建筑物
6、实体高度的30%,原则上不得超过4米;2、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门头牌匾。宽度不超出本店铺面宽度。相连的道路底楼商业店铺设置的招牌高度应当统一,整体厚度一致;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3、经营用房以外的户外场地不得设置招牌;4、门头牌匾应当设置牢固、整洁、美观,并兼顾昼夜景观效果,通过霓虹灯、LED灯等实现夜景亮化效果;5、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招牌,其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过主体建筑宽度;6、符合一街一景、一楼一景一标准、一店一招牌的要求,规格尺寸相对统一、规范,禁止一店多牌或重叠设置;7、严
7、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范使用文字和排列,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招牌必须使用维汉两种文字,书写规范,内容健康,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8、牌匾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的,拟用的外文必须具有相应外文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书,确保外文规范使用;9、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具有整体和谐效果;10、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传统老字号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
8、格统一设置;11、历史文化街区及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需设置门头牌匾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保证整体环境协调,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设置;12、门头牌匾内容涉及商标、专利、专营、连锁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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