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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宝安区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2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建设“示范区”、争创“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考核办法(“5333”考核办法、区政府正式发文版)为确保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达到预期目标,根据《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建设“示范区”、争创“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奖罚分明”为总体原则,通过实施科学全面、重点突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制度,对全区各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对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定性考查点评,充分发挥各街道和各责任部门在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的主力军作用,
2、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为大运会的召开和国家文明城市标兵创建工作提供基础保障。二、考核组织1、成立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建设“示范区”、争创“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考核小组。由监察局牵头,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宝安分局、区贸工局参与,具体职责为:负责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细则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各街道和各部门市容环境工作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发布检查考核结果;负责评比表彰和实施奖惩;负责监督各街道和各部门及时解决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对市容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查办、
3、督办。区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抽派工作人员组成。2、考核人员组成13考核人员由区考核小组工作人员、街道代表和市民代表专家库中抽取的代表共同组成。(说明:市民代表专家库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和新闻媒体、市民群众代表组成)三、考核主体与对象本方案考核主体为区考核小组,考核对象为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四、考核周期与范围本方案以月为考核周期,考核范围为《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所确立的5条重点道路、3个重点区域、3个重点工业区、3个示范性公园等区域的日常管理与整治情况作为考核范围。五、考核方式与标准考核方式分为专项
4、考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考核主要是针对一些阶段性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比如,设施配备等),考核标准由区考核小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日常监管主要是依托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对上述考核范围进行日常性的监管,其考核标准依据《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详见附件)。六、考核结果(一)考核分值构成考核分值构成:专项考核占20%,日常监管考核(区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占80%。(二)考核模型1、专项考核模型依据专项工作进度与完成质量,分别按时间与等级给予考核分值评定。具体办法由考核小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
5、定。2、日常监管考核模型借助区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天天采集、时时考核、客观公正及结果可量化的优势,依据该系统提供的数据,按照以下模型核算考核分值。(1)初期考核(前两个月)。日常监管考核总得分=基准分(100分)—13事件案件扣分(超期处理的案件总数×0.01+未处理的事件案件总数×0.1)—部件案件扣分(超期处理的案件总数×0.02+未处理的案件总数×0.2)—多次督办一直未处理的特殊重大案件数×1(2)后续考核日常监管考核总得分=基准分(100分)—事件案件扣分(案件总数×0.01+超期处理的案件总数×0.01+
6、未处理的案件总数×0.1)—部件案件扣分(案件总数×0.02+超期处理的案件总数×0.02+未处理的案件总数×0.2)—多次督办一直未处理的特殊重大案件数×1考核总结果W=专项考核×20%+日常监管考核总得分×80%说明:①以上各因子的权重随行动进度与效果可作适当调整;②以上考核办法,针对的是部件(事件)的权属(责任)部门,可以将街道与市区职能部门一并考核评价;③对于市容环境没有直接责任的职能部门,由考核小组对其本次行动参与情况作定性点评。(三)考核等级评价分为三个考核等级,根据考核结果总得分(W)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7、,并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优秀:W≥90;达标:90>W≥85;不达标:W<85。(四)考核结果发布区考核小组依据上述方案与方法作出考核结果(含等级评价与排序),通报全区,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监察部门。七、考核问责(一)问责服务单位区考核小组考核发现的或者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提供的事部件案件,一律纳入对养护服务单位(企业)的考核范围,问责养护服务单位,由发包单位依据服务合同对服务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区考核小组考核发现或者公众发现,而数字化城管系统未能采集到的案件,一律作为漏报信息,有关部门须据此处
8、罚信息采集队伍。13(二)问责责任单位本次整治行动的落实情况列入区政府2011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单位(街道、部门),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督查令;半年内累计两次考核不达标的责任单位(街道、部门),街道主要负责人向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作出检查,全区通报批评;年度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街道和落实工作不力的部门,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街道、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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