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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学生安全协议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渠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门卫聘任合同甲方:渠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为门卫,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根据工作所需制定作息时间,乙方必须提前或延后于作息时间15分钟到达或离开岗位(在早间、午间、晚间闭门回家吃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二、门卫人员具体职责:①、严守中心大门,及时开门,24小时(吃饭时间除外)值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大门,做好来访登记。②、注意观察进出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大门。学生家长一律在大门处及家长接待室接送学生。③、每天要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
2、况,经常巡视,确保中心财产安全。④、如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放映。⑤、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不得同意外来人员到中心内玩耍。⑥、每天要多次观察底层抽水情况是否正常,若出现异常要立即报告中心领导。⑦、负责中心内花草的养护工作。⑧、负责中心大门周围的清洁卫生。三、中心大门实行专人负责制,大门钥匙仅限门卫人员执有,门卫人员不得将钥匙交由他人代管或复制。四、工资及考核:月基本工资600元;当月再工作考核,工作效果突出或工作量相对较多并能圆满完成计奖金200元(全年不能超过6个月)、能较好完成职责内工作计奖金100元、工作懈怠无法完成职责内
3、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计奖金(连续2个月或全年有3个月无奖金的,甲方作解聘处理)。五、辞退金按一年一个月基本工资计算(含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六、合同时间:年月日-----年月日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担保人(甲方正式职工):年月日霞浦县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学生安全责任书为了确保学生在霞浦县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简称:中心)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中心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省体育局颁发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活动中心实际,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学
4、生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责任书: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参加体育活动而转移到中心。中心与学生只是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2、学生在中心活动期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学生在中心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4、每次学生参加活动完毕应立即离开中心回家,非中心的原因学生在活动中心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5、学生在来中心和离开中心途中的安全由
5、学生家长负责,如发生一切意外事故和人身损害行为,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6、严禁中心管理人员、教练员等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管理人员、教练员等本人负责,中心可根据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或其它形式处罚。7、中心开展的一切体育活动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等个人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中心不承担责任;日常培训、活动期间,学生未到活动中心或私自离开活动中心,活动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此期间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8、学生在中心期间,要
6、爱护中心的公共财产,造成中心财产损坏的,由学生家长负责赔偿。甲方(活动中心)盖章代表(活动中心主任)签字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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