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级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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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市级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28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16号),参照《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最紧迫、最有效的方向和领域。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绩效优先,

2、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编制、,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10/10、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属地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若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的,以实施细则要求为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

3、织对申报资金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条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实施监督、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工作。第七条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最紧迫、最有

4、效的方向和领域。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项目;  (二)支持产业共建项目;10/10  (三)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四)支持骨干企业上档次项目;  (五)支持总部企业落户项目;(六)支持“机器人”应用”项目;(七)支持“技改事后奖补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八)支持节能项目;  (九)支持诚信骨干企业绿卡计划项目;  (十)根据中央、省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预算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工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可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总体计划为准。第四

5、章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在申报年度预算资金时,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办法和程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办法和程序,在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系统中进行年度预算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算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10/10第十条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将专项资金批复市经信局将专项资金批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一条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市经信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30内,对未

6、明确使用方案或补助标准的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30内,由市经信局提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对纳入补助下级的资金,由市经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做好资金预安排工作。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临时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导致新增或调整支持事项,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审批和拨付  第十

7、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时间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时间要求10/10,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对需验收的项目,还需明确验收程序、标准等内容,并通过市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并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一)各市(区)经济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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