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交割专户设置客户分户帐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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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條文草案說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要點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訂定之。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二條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客戶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於證券商交割專戶(以下簡稱「交割專戶」),應依證券交易法令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券商公會)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本要點之相關法令規章。第三條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

2、存交割款項於交割專戶者,應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應以其總公司之名義開立專用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且同一銀行以開立一戶為限。證券商與銀行簽訂留存客戶交割款項專用帳戶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交割專戶不得提領現金,其資金移轉,以證券商與銀行事先約定之帳戶及帳號間移轉為限,移轉予客戶者,以客戶為從事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易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以下簡稱「證券款項劃撥帳戶」)為限。約定之帳戶及帳號,除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外,應事先函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一、明定證券商交割專戶內設置客戶

3、分戶帳之宗旨。二、為加強證券商之內部控制及配合監理之需求,訂定相關規範。,如有異動,證券商及銀行應即通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一、本交割專戶單日撥出至同一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時,銀行應即通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另款項撥付,如有未符合前款規定之異常提領情事時,銀行除不予給付外,並應即通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二、本交割專戶不得透支、設定質權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三、證券商同意銀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查核證券商業務之需要,提供前項專戶之交易相關資料。第四條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與其自有財產,

4、應分別獨立,除為其客戶支付應付款項外,不得動用。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留存證券商交割專戶之交割款項及其投資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係以專戶特定並為客戶利益持有之受託財產,證券商聲請破產或開始清算時,應即返還客戶。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明定經客戶同意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之交割款項,應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交割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俾符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五條本要點第三條所稱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屬本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子

5、公司)者,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最低比率。(二)前目所定之最低比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為保護投資人權益,爰規範證券商辦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所收付客戶交割款項之銀行,資格條件應比照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0三00一三三二三B號令所定證券商得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銀行。會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高者,不得低於提高後之比率。二、屬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者,其總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一)經Stand

6、ard&Poor'sRatings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二)經Moody'sInvestorsService,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三)經FitchRatings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

7、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第第六條經客戶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於交割專戶之證券商,應符合下列條件及資格,但不符第二款之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不得低於實收資本額。二、法令遵循:(一)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處分,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明定開辦證券商應檢具相關書件,函報證券交易所後,辦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一)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處分,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二)最近一年未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者。(三)最近二

8、年未受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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