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对比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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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法条对比条目旧法条新法条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1.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2、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可考性:★★★★★2.第38条第1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38条第2款:“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第38条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增加一款

3、作为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为第3款)可考性:★★★★★3.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49条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考性:★★★★4.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4、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将“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下述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5、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考性:★★★★★5.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

6、度内判处刑罚。”将刑法第63条第1款增加如下内容:“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考性:★★★6.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将刑法第65条第1款修改并增加如下内容:“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

7、外。”可考性:★★★★★7.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将刑法第66条第1款修改并增加如下内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将“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改为“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可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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