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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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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家文物局2001年《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确需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内景拍摄者,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签订《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保护文物责任书》”。(二)《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第七条:调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项目,
2、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该项目不包括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4(三)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三)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四)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五)
3、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
4、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4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http://www.hlj.gov.cn/)。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审查批准时限为10日;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4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流程图结果公告发文主管厅长签批提出审核意见受理申报
5、材料处务会集体研究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不符合条件退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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