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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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发布、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监管,发布乙、丙、丁级测

2、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第四条海南省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评价、查询,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海南省测绘学会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征集第六条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

3、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七条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集;(三)承办单位征集;(四)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五)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提供;(六)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七)人民法院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八)其他合法的征集途径。信息征集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

4、息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取得信用信息主体的确认。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九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实施监管的结果,可以直接上传至信用平台。包括:测绘资质审批、年度注册、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保密检查、测绘成果汇交、测绘项目登记、招投标活动、各类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结果等。第十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及时上报。第十一条征集的信用信

5、息涉及外省测绘单位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测绘单位注册地的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上报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十二条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提供其产生的信用信息,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测绘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由承办单位组织指导测绘单位自行录入填报,其真实性由填报单位负责。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单位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承办单位提供变更后的信息。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征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建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动

6、态管理。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测绘信用信息与当地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保密、国家安全等部门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第三章发布查询第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前款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发布。第

7、十七条基本信用信息的发布期至单位终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均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的查询期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终止的,信用信息停止发布、查询。第十八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自由查询,不设身份条件限制;超过发布期限信用信息的查询,应当向承办单位提交查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明确查询目的的书面申请;(二)查询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三)规定的其他材料。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查询者所查询的信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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