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行政案件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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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公通[2010]126号发布时间:2010-11-25投稿部门:法制处访问计数:9249[相关评论(0条)][语音阅读] HNPR--2010--07004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关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一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2、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

4、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  (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

5、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金额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九条 《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

6、、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五)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

7、履行调解协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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