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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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2、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第四条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从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3、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下同)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初审工作。  申请《许可证书》,应当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规划意见。  (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九)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新建铬化合物生产项目申请《许可证书》的,不需提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文件和第九项的在

5、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6、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依法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人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人应当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7、部门开展的查验活动。  第十二条《许可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许可品种、许可证编码、许可证有效日期等。  获得《许可证书》的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每年按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报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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