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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7年
2、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
3、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
4、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
5、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协调推进有关保障妇女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 (三)总结推广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
6、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控告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章 权益保障 第八条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 第九条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女委员。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的比例。
8、 第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建立妇女人才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优先培养任用。 第十二条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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