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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城市绿化宣传材料之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城市绿化宣传材料之三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确保《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对损害、破坏、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的按下列办法赔偿:(1)凡损害果树一株,赔偿300--500元;损坏一主枝赔偿150--200元;损坏一侧枝赔偿100--150元;损坏树皮一平方米赔偿10--20元;摘花一朵赔偿1--2元;摘掉一个果子赔偿5-10元;晚上十二点以后加倍赔偿;(2)损坏一株行道树木赔偿500--600元;损坏一主枝赔偿100--150元;损坏一侧枝赔偿70--90元;损坏树皮一平方米赔偿5--10元;(3)损坏一株常青树赔偿300--50
2、0元;损坏一主枝赔偿150--200元;损坏一侧枝赔偿60--80元;(4)损坏一株花灌木赔偿60-80元;损坏一主枝赔偿40--50元;损坏一侧枝赔偿20--30元;(5)损坏草坪一平方米赔偿50元;(6)损坏一花卉者赔5--10元;损坏一枝者赔3--5元;(7)损坏花池栏杆者,每米赔偿50--150元;(8)向树木、花草内倒污水、污物一次赔偿损失20元,并责令其清扫干净;(1)凡进入公共绿地者,在园林建筑上胡写乱画者,或跨越栏杆、穿行绿篱,践踏草地、花坛者,刻画树皮或在树上栓绳、挂物、订订者,视其严重程度均罚款10--50元。(2)各机关单位如因建设特别需要,迁移门前行道树木、花草及其栏杆
3、时,由该单位写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园林部门批准,申请单位缴纳移植补偿费后,由绿化队移植,其补偿费如下:当年栽植的大乔木100元;常青树200元,果树300元,草坪每平方50元,花草每株3--5元,花池栏杆每米80元;生长多年者,以当年栽植款数累推相加计算。(3)如有少年儿童违章损坏花草、树木、果实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写出书面检查,并按上述规定交纳赔偿费。(4)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建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5)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建园林主管部门依据
4、《条例》规定责令期限退换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6)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建园林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5)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品服务网点的,由城建园林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取消申请批准
5、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6)对遵守规定,保护树木、花草、栏杆、花坛等的好人好事,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意进行破坏活动和辱骂殴打管护人员制造事端者,要送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严加处理。(17)本条例由洪洞县园林绿化管理处组织实施,园林监察队作为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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