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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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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
2、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
3、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
4、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8—1987 水质 铵的
6、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3193—1991 水质 总有
7、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HJ/T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提取
8、类制药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3.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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