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274345
大小:71.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08
《正确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正确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
2、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二)偷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3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通常是指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它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和公
3、开性。所以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应给予鼓励和提倡,因为利润的增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以解释为依据,正确处理“真空地带”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
4、以上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未能被包括在内: 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空地带”。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这种两种情况无法认定为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很大,如果不定罪处罚,有背于立法的本意。“真空地带”是由于立法者被数字表面的逻辑关系所迷惑,一时疏忽所造成的。3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5、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从《解释》规定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纳税人实施了上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都应定罪处罚,所以刑法出现的“真空地带”也应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该
6、说是做了一个扩张解释,扩大了定罪的范围。对“真空地带”如何定罪处罚,《解释》只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在修改刑法时加以完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