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272353
大小:19.83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8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1.公约修订的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保留STC
2、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0年修正的初稿。2010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
3、2年1月1日生效。2.主要修正内容(1).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
4、的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2)为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3)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等规定。4)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增加一种情形,即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5)在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6)增加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后续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7)明确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
5、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其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8)增加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对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9)明确过渡期的安排。STCW规则规定的证书要求一览表规则证书类型和简单描述证明承认证书的签证1要求登记2证书再有效3II/1,II/2,II/3,III/1,III/2,III/3,III/6,IV/2,VII/2适任证书——给船长、高级船员和GMDSS 无线电操作员是是是II/4,III/4,VII
6、/2培训合格证书——给具有适当资质的、参与航行和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否是否II/5,III/5,III/7,VII/2培训合格证书——给具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资质的普通船员否是否V/1-1,V/1-2培训合格证书或适任证书的签证——给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是是是V/1-1,V/1-2培训合格证书——给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普通船员否是否V/2书面证明——对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服务人员的培训否否否4VI/1培训合格证书5——基本培训否是是6VI/2培训合格证书5——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否是是VI/3培训合格证书5——高级消防否是是
7、VI/4培训合格证书5——医疗急救和医护否是否VI/5培训合格证书——船舶保安员否是否VI-6培训合格证书7——保安意识培训或者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否是否资料来源: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注:*1、证明承认证书的签证系指依据规则第I/2条第7段的签证。*2、要求登记系指依据规则第I/2条第14段成为登记的一部分。*3、证书的再有效系根据规则I/11确定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或,如适用,根据A-VI/1至A-VI/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