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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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作者:田树森律师 时间:2011年03月20日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2008年以后市内6元/天;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70%;二、出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辅助器具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工伤医疗期间,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

2、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五、伤残定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分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第三十二条)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3、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4个月;二级=本人工资*22个月;三级为本人工资*20个月;四级=本人工资*18个月;二)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本人工资*85%;三级=本人工资*80%;四级=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输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

4、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七、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5、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四条)(注:山东省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007年山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元/年,即元/月)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七、八、九、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注:山东省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第三十七条职工因

8、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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