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ID:16266909

大小:33.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8-08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_第1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_第2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_第3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_第4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期:2006-08-21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的证券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本所另行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

2、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

3、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

4、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

5、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6、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

7、个月。  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

8、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三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