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ID:16266265

大小:5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8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_第1页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_第2页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_第3页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_第4页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颁布日期:2016-03-09执行日期:201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

2、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路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划分收费区域类别;组织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并委托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

3、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依法查处城市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国土规划、城建、财政、工商、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

4、使用;(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第六条 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快速路、主干路主道;(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撤除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进行评估,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于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给城市道路

5、停车泊位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无法确定建设主体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当核减其特许经营费用。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城市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因交通管制、大型活动、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形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停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决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暂

6、停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障碍阻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第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通过经营权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收入上缴财政,其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7、一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进行整改,经协调无效的,可以终止协议:(一)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的原因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二)未按照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三)未按期足额缴纳招标费用的;(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六)拒不配合城市道路设施维护、掘路及修复施工的。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设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和建设附属设施,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8、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实时传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区分不同路段、不同时间进行研究制订,市城市管理部门可适时向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可以采用预存费用的方式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