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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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市低保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三条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由街道社区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2、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县区经办,属地化管理。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市、县区财政、公安、民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

3、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城镇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四)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一)具有兰州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二)不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无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

4、等。(三)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中的从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健康档案监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补助的权利;(三)

5、享有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对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享有签字认可的权利。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二)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三)不得将个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使用;(四)遵守本细则及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第四章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一)省、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收入等。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

6、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城镇居民(不含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统筹标准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8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二)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筹资标准由原来人均年缴费100元提高到1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待遇支付按本细则执行。(三)符

7、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含代收保险费);中央所属院校由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由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属院校由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四)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五)享受兰州市城市低保的在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4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4

8、0元,个人不再负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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