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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2009年09月23日15时53分66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劳动人事 “创业场地” “租金补贴”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制定了《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
2、为进一步推动各类创业园区(基地)建设,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营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精神,对本市各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和实体,实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创办,工商注册、经营及纳税均在南京原十区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在经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
3、本市创业园区(基地)初次自主创业的企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和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分为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和人员场地租金补贴。 (二)进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主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具体为:企业实体3000元,本市个体工商户1500元。 (三)已享受“基本场地租金补贴“的创业主体,根据其带动南京户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还可享受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具体为: 1.吸纳南京户籍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
4、上社会保险的,按15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吸纳南京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30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创业者本人不计入补贴人数计算范围。 (四)每个创业主体所享受的场地租金补贴,累计不得超过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在创业园区(基地)实际支付的租金。 (五)每个创业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六)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创业园区(基地)所在区和市两级财政按照25∶75比例分担。 三、补贴申办流程 (一)创业场地
5、租金补贴每半年受理申报一次,时间在每年的1月和7月。 (二)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正常经营1年后可向创业园区(基地)所在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三)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送区财政部门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机构审批。 (四)市劳动保障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创业主体,同时市财政部门对区财政实际支付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给予75%的补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资料提供 (一)《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吸纳人员花名册
6、》、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登记证; (三)吸纳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毕业生推荐表、困难人员证明; (四)租赁固定经营场地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场地租金支付凭证。 五、其它事项 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
7、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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