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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建办字[1991]01号08-12-02 【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计 划 委 员 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文 件新建办字[1991]01号 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及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计委、建设银行;各地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文《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城劳字[1989]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新疆建筑业实际情况制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现予以颁发。从颁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新建筹字[1990]01号文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
3、时废止。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以便进一步做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字[1989]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设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一九九一年元月八日 附件1: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
4、 新建办字[1991]01号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新城劳字(1989)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同意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收费标准先统一按建筑工程直接费4.2%(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按人工费23%、安装工程按人工费39.2%)提取。 三、建筑安装集体企业应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等七家联合下发的新劳司字(1989)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5、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尽快建立退休养老制度。 四、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保费用统筹工作。 五、加强统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并抄送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行业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按规定比例向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司上交管理费。 六、同意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收费标准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行业统筹机构从一九九0年起按《试行办法》支付劳保费用。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范围 (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
7、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 (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二、行业统筹项目 (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 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
8、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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