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刑法期末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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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2作业一刑法学2复习1、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爆炸罪。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4、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窝藏包庇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6、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7、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一:陈

2、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后,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浏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钱花光后,陈某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皮夹克右下兜内来到北京火车站,在站内某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请分析: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说明犯了什么罪?处于犯罪的什么形态?)答: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爆炸罪,处于未遂形态。其理由:(1)陈某客观上实施

3、了爆炸行为,且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北京站每天接送大量旅客,人口稠密,在这样的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2)陈某主观方面是故意。陈某将事先连接好的引爆装置和爆炸物带到北京火车站,使爆炸物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而且引发了爆炸装置,足以说明其行为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他虽然想采取爆炸的方法自杀,但他选择北京站这样的公共场所引爆自杀,表明他既具有自杀的心理状态,也具有在自杀的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3)陈某的行为是一罪。陈某先后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即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和爆炸,但这三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陈

4、某的目的是在北京站实施爆炸,其自制爆炸物和引爆装置并携带进站的行为虽然分别触犯了其他不同的罪名,但都是为实现其爆炸目的而实施的方法行为,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本案的重罪是爆炸罪,因此对陈某的行为定一个爆炸罪,不实行数罪并罚。(4)陈某属于犯罪未遂。爆炸罪是危险犯,并不要求一定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实施爆炸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就已构成了犯罪。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在于犯罪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是否实际存在。本案中,陈某虽然引爆了电雷管,但因炸药受潮使爆炸物未能爆炸,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爆炸行为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属于犯罪未遂。破坏社会

5、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朱彤2011-09-26刑法学2作业一案例一:Z租用闹市区某写字楼一楼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的财产投了1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酒店被写字楼封锁。Z决定放火烧毁酒店,一方面为了是报复写字楼,二是为了获取保险赔偿金。Z放火后不但烧毁了酒店,而且使大楼燃烧,造成10余人伤亡,导致230万元的经济损失。Z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Z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Z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应并罚。保险诈骗罪指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

6、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Z为自己经营的酒店投了巨额的财产保险,因经营不善,便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同时,Z采用了放火的方法,焚烧保险标的,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行为也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规定,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因此,Z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应并罚。案例四:Z、L二人租用某酒厂车间,假冒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健力宝”、“百事可乐”、“雪碧”三种品牌塑料瓶装1.25升饮料

7、共16043箱(每箱12瓶),其中已销售14420箱(“雪碧”产品5500、“百事可乐”产品1200箱、“健力宝”产品7720箱),销售金额37万多元,还有1623箱未销售的已查封、扣押。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Z、L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答:Z、L二人假冒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健力宝”、“百事可乐”、“雪碧”三种品牌塑料瓶装饮料,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销售金额37万多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Z、L二人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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