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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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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八、经费保障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2.山东省
2、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
3、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
4、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智力残
5、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设学前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2.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盲、聋、培智学校宜分类设置,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不应超过两类学生,并应按学生残疾类型分部设置。3.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实际,并符合以下规定: ⑴适宜规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单一类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27个班,综合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36个班。⑵班额: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
6、过14人。4.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基本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在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原则上属于同一类型的残疾。(二)学校选址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3.学校周边
7、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4.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5.盲、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昼间不应超过60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三)学校规划1.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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