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229717
大小:3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8
《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是指人民群众参与,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爱国卫生工作以城市为主,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第四条 所有单位
2、和个人均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卫会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6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组织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3、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四)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六)组织全民健康教育活动;(七)开展国内外社会卫生的交流与合作;(八)进行社会卫生执法监督及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第八条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
4、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倒垃圾和污水。任何人均不得在城市的公共场所和旅游区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核)、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第十一条 城市在下列场所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6(一)影剧院、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厅、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所;(二)车站、机场、港口等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
5、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四)医院病房、大中型商场、礼堂、大型会议室等场所;(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二条 生产或者销售卫生除害药物、器械,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书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和商标标记。卫生除害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生产或者销售卫生除害药物、器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质量标准;(二)主要成分、工艺流程、生产场地等资料;(三)对生物效果、现场灭效等进行测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6、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实施保障6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加强城乡特别是城市、旅游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寨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第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
7、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健康教育专业网络;发挥宣传、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及团体的作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第十七条 采取综合措施,开展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活动,减轻危害。城市应当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八条 城市应当完善饮水净化设施,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农民逐步改良饮水条件。城市逐步普及水冲式公共厕所,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用厕所;农村逐步改善厕所卫生条件,预防
8、疾病传播。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卫生责任制,保持和维护环境清洁卫生。65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