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典当案例

机动车质押典当案例

ID:1622552

大小:31.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7-11-12

机动车质押典当案例_第1页
机动车质押典当案例_第2页
机动车质押典当案例_第3页
机动车质押典当案例_第4页
机动车质押典当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机动车质押典当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机动车质押合同纠纷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筹措资金,以15辆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双方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综合费为每月4.2%。同时,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签订保证合同,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向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当票并支付了当金。上述借款到期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申请了展期,到期日为2009年7月16日,每月17日为综合费支付日。但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1

2、7日违约,没有支付综合费。经多次催要未果,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支付综合费(自2009年5月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收取4.2%的综合费)、支付逾期滞纳金(自2009年7月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收取0.5%的逾期滞纳金),承担诉讼费用。机动车质押合同纠纷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筹措资金,以15辆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双方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综合费为每月4.2%。同时,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北京

3、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签订保证合同,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向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当票并支付了当金。上述借款到期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申请了展期,到期日为2009年7月16日,每月17日为综合费支付日。但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17日违约,没有支付综合费。经多次催要未果,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支付综合费(自2009年5月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收取4.2%的综合费)、支付逾期滞纳金(自2009年7月

4、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收取0.5%的逾期滞纳金),承担诉讼费用。机动车质押合同纠纷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筹措资金,以15辆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双方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综合费为每月4.2%。同时,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签订保证合同,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向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当票并支付了当金。上述借款到期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申请了展期,到期日为2009年7月16日,每月

5、17日为综合费支付日。但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17日违约,没有支付综合费。经多次催要未果,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支付综合费(自2009年5月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收取4.2%的综合费)、支付逾期滞纳金(自2009年7月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收取0.5%的逾期滞纳金),承担诉讼费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与事实不符。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在实际借款时,先行抵扣了综合费75600元,所以借款金额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北京某典当有

6、限公司是一个典当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只是企业法人机构,如果要向他人借款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会形成企业间的拆借,而企业间拆借是无效的。现在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认为是基于典当而产生借款,只有在质押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才能有效。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向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交付质押财产,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也从未主张要求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质押财产,质押财产也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以质押合同未生效,从而借款合同就变成了信用借款,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发放信用借款是相关规定禁止的,所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则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无权收取综合费,而且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是过高的,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综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同意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反诉称:2008年5月15日,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签订了借款协议、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直接扣除费用,足以表明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发放高利贷的目的,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