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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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

2、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

3、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研究(三)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责任研究  第一节华沙体系  1919年3月22日,第一个国际定期航班开始飞行于巴黎和布鲁塞尔之间,

4、此时距莱特兄弟的第一架飞机上天仅有16年,航空运输首次飞越了国界。在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历史过程中,与国际航空运输业迅猛发展同样举世瞩目的是国际航空运输国际统一立法的巨大成就,主要标志就是“华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为了摆脱因为缺乏统一的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而使各方当事人面对复杂的法律选择和法院管辖权问题的困境,适应航空运输迅速发展和日益国际化的迫切要求,经过两届国际航空私法会议的酝酿和努力,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到目前为止该公约已有127个成员国.该公约一举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

5、运输法律的基础。《华沙公约》以及随后修正该公约的公约、议定书和有关文件,国际航空法学界统称为“华沙体系”,这一体系构成了当今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  华沙体系包括:(1)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2)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3)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改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

6、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议定书》);(4)197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二、三、四号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一、二、三、四号议定书》)。另外一般把两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并得到了广泛适用或认可的承运人间的两个特别协议也看做是华沙体系的一部分:(1)1966年以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为一方、以各国航空公司为另一方签订的《蒙特利尔〈临时〉协议》(简称《蒙特利尔协议》);(2)1995年10月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在吉隆坡的年会上

7、通过的、各国航空公司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简称《吉隆坡协议》)及其后以实施该协议为目的的《关于实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的措施的协议》(简称《实施措施协议》)。严格讲这两个协议并不是国际法,但是在事实上却有国际法规则的效力,对华沙公约做了实质性修订并在实践中起着作用,因此它们也被视为华沙体系的构成部分。  华沙体系是当前调整和规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内容是运输凭证和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两大方面。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统一了运输凭证、运输条件、运输责任

8、和赔偿诉讼等有关国际运输各项主要问题的具体规定。以“华沙体系”为代表的国际航空运输私法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是有法律保障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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