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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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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一、依据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二、考核指标(一)基本条件1.小区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已达到功能区划的要求。2.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噪声环境质量一类标准,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3.小区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居民户数不小于100户,居民实际入住率不低于70%。4.小区建有24小时实时噪声在线监测系统。根据需要安装噪声及信息显示屏。5.小区独立管理,小区内无下列
2、生产噪声污染的经营项目:(1)在商住楼内开办机动车修配、印刷、五金加工等项目;(2)开办露天加工场点;(3)设立露天对外营业的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4)在商住楼内开办歌舞厅、迪斯科舞厅等娱乐场所。(二)管理技术指标1.11小区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并维持安静环境,与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相关的文件档案齐全,主要包括:(1)小区自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及环境公约,并公示居民共同遵守;(2)小区关于创建活动和噪声环境保护宣传材料;(3)小区声环境昼间、夜间监测报告;(4)小区民意调查原始记载;(5)小区噪声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2.小区内配套设施布局合理,各
3、类服务业(餐饮、娱乐、洗浴等)生产经营项目均已纳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之中,其厂界噪声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3.变、配电设施与居民楼分离,符合规范要求不产生噪声扰民。其它公用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振措施,不影响居民休息。4.小区居民装修应严格履行申报和登记制度,自觉控制装修作业时间,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纠正夜间进行室内装修和日间作业时间过长的行为,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没有扰民装修。5.小区内工程施工(抢险、抢修或者因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应严格控制施工噪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6.居民的家
4、庭空调机、排油烟机等安装和使用规范,不产生噪声扰民现象;居民在室内使用家用电器、演奏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适当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7.11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不应影响邻里居民,适当控制音乐音量。小区内不设置高音喇叭。8.对机动车(含摩托车)进出小区应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小区内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禁止农用运输车进入小区;夜间摩托车进出小区应熄火推行;有专用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机动车防盗装置不应扰民。9.小区内宠物饲养符合有关规定,无宠物产生噪声扰民现象。10.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遵守厦门市有关规定。(三)其他指
5、标小区内绿化率、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建设部门的优良小区标准。(四)保证措施和居民满意度1.安静居住小区应建章立制,公示小区居民,共同遵守。2.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产生影响他人的噪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3.噪声扰民投诉能依法解决,结案率为100%。无突出的噪声污染投诉。4.采用调查表格的方式,就上述各项指标的符合情况进行民意调查,居民对小区环境质量满意率不低于95%。三、“安静居住小区”的建设1.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所在区的环保分局提出申请。2.创建单位应依照“安静居住小区”的要求调查小区环境噪声状况,
6、强化环境噪声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噪声污染实施综合治理和整改。113.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小区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出具监测评价报告。4.根据监测部门出具监测评价报告,由监测部门指定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点位及数量。四、环境噪声标准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7、)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8.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9.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10.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五、环境噪声监测1.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2.固定噪声源边界噪声的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3.根据小区具体情况,选取适当的监测点位,安装噪声在线监测系统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所选测点应在整个小区内部,有较好代表性。11六、考核与验收
8、1.创建单位经自查认为符合“安静居住小区”要求的,可向所在区验收单位(驻区环保分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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