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黑河学院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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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学院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修改稿)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教学主体地位的原则。(二)坚持突出岗位,以岗定酬的原则。(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四)坚持总量控制,逐步增长的原则。二、津贴发放的范围学院事业编制内在岗职工及预算外聘用人员。三、津贴的构成和标准(一)津贴的构成:校内津贴由岗位津贴、责任津贴、课时津贴、科研津

2、贴构成。(二)津贴发放的标准1.专任教师岗人员津贴发放的标准专任教师岗人员是指各系(中心、部)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该类人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组成。岗位津贴是教师在完成每学年规定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后获得的津贴;课时津贴是教师每学年完成所承担课程学时的教学任务后而获得的津贴。标准表单位:元职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试用期岗位津贴标准120008000500025001500课时津贴标准3025211714注:(1)课时量计算方法按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2)每学期教务处要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定。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承担的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对学生的考核等是教学计划所规定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其工作量已包含在标准课时中,不单独计算工作量。2.管理岗人员津贴发放的标准管理岗人员是指学院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各系(中心、部)及教辅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该类人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组成。岗位津贴是管理岗人员在完成管理任务后获得的津贴,责任津贴是管理4岗人员为其承担岗位责任而获得的津贴。标准表单位:元职务正院级副院级正处级副处级科级科员见习岗位津贴标准180001500011000750045002500

4、1500责任津贴标准700050004000350030002000500注:(1)对于在管理岗位工作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较高的一项,但不能与其它岗位交叉重复计算。(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岗人员兼课的发给兼课费,每学时的兼课费参照专任教师岗的课时津贴标准计发,兼课时数原则上要求4学时,最多不超过8学时。3、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人员津贴发放的标准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人员是指教辅部门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岗位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该类岗位津贴的人员(专业技术

5、职务与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近)。该类人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组成。该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是其在完成岗位任务后获得的津贴,责任津贴是其为承担岗位责任而获得的津贴。标准表单位:元职务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技术员见习岗位津贴标准1200080005000250020001500责任津贴标准300025002000200020005004、工勤岗人员津贴发放的标准工勤岗人员是指在各部门工作的工勤人员。该类人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组成。该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是根据发放对象的技术等级及完成相应工勤任务而获得的津贴,责任津

6、贴是其为承担的岗位责任而获得的津贴。标准表单位:元职务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岗位津贴标准38003300280025002000责任津贴标准2000150010008005005、科研津贴的计算为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争取多承担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多出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成果,全面提高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院4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学院从2012年起将科研业绩计入工作量,发放科研津贴。科研津贴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四类:正高级4000元/年,副高级3000元/年,中级2000元/年,初级1

7、000元/年。科研津贴按年统计发放,由科研处对教师科研工作量进行核定。科研工作量考核内容包括立项项目类、论文/著作/教材/专利类、获奖类三大类,各类成果按级别设若干项。要求被考核人完成上述三大类成果中相应(或高级别)岗位标准中的全部三类,即在三大类科研成果中能够各完成一项任务者,即为合格,可享受相应岗位的科研津贴。完成上一级(或上几级)岗位全部三类成果中各一项要求的,即为优秀,其当年科研津贴可上浮至其所达到的相应岗位的科研津贴标准。未完成相应岗位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津贴不予发放。科研工作量核定办法根据科研处出

8、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一)院内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每年发放一次。学院所有人员的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由人事处统一制表核算发放。(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津贴扣发或停发:1、未聘、拒聘、待聘人员,包括不承担学院安排临时岗位的人员。2、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下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6个工作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3、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下者,按事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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