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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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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作业及考试范围考试时间:2010年7月9日下午2:30-5:00(开卷)(以下全部为考试范围及作业)第一讲2.6.二、辩论主义包括哪些内容?答:辩论主义是指由当事人对形成判决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负责的原则。 1、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事实(案件主要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2、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的主要事实,法院应当把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3、法院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 六、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如何?答: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
2、主义的两大支柱。两者都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但处分权主义是针对请求这一层面的,而辩论主义则是针对事实和证据这一层面的。第二讲2.5.二、诉可以分为哪几种?答: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诉的种类:依据原告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的不同,可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三种类型。(一)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特定的给付请求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给付的诉。(二)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3、讼。(三)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五、什么是诉讼法说?一分支说与二分支说有何不同?答:诉讼法说相对于旧实体法说又叫做新诉讼标的理论。该说将诉讼标的概念同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加以分离,纯粹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及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的概念与内容,将旧实体法中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的攻击合防御的方法,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的法律观点。(1)二分肢说。该说将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作为同等重要,具有同等价值的构成要素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任何一个分肢发生变动,
4、就意味着诉讼标的变更。 (2)一分肢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关系,而应单独依据诉的声明来决定。 第三讲2.5.二、调解有哪些比较优势?答:(一)调解的比较优势: 调解利用的自愿性 调解目的的和解性 调解过程的协商性 调解内容的开放性 调解中信息的保密性 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 调解结果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调解费用的低廉性 五、试析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答: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聘任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调解。人民法院应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后的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内,征询双方当事
5、人是否同意委托调解。案件主审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人员,并为其选择提供方便。案件主审人也可以推荐聘任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供当事人选择。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邀请聘任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个人协助人民法院调解案件。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执行等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聘任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协助调解。第四讲3.6.三、试析普通的共同诉讼及其构成要件?答: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
6、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
7、不能合并审理。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六、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哪些问题?答:当前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条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三个条文,极为简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第三人的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但是相对于纷繁复杂且常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司法实践而言,从实务和法理来看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8、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不清。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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