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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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白亮201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新固废法的变化原《固废法》1996年4月1日实施,共77条。新《固废法》2005年4月1日实施,共91条,与原《固废法》相比,内容增加了:(1)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2)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

2、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3)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4)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5)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6)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7)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八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内容一、《固废法》的基本原则二、《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三、《固废法》中法律

3、责任的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废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2、全过程控制原则3、污染者负责原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资源属性尽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对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如: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4、,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

5、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

6、、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固体废

7、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现场检查制度5、限期淘汰制度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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