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铁精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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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

2、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21第三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第二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条 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五条 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第六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

3、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第七条 21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八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第三章 财务核算第九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4、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第十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用于经营的,应将自备(租赁)运输车辆及其他用油设备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租赁合同(协议)等。自有运输车辆和用油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21第十二

5、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将储油设施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产证明、租赁合同、存放地点、设施容量等。第十三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设置成品油出入库台账。逐笔顺序登记成品油购进、领用情况,如实记载车辆牌照号、驾驶人姓名、载重吨数、油品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日常购进成品油,入库后5日内应将上述信息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使用自备(租赁)车辆运输货物的,应设置过桥过路费台账,逐笔顺序登记过桥过路费发生情况。第十五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符合相关抵扣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

6、条件,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购进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成品油销售单位开具的油品出库单客户联,且与发票相关内容一致。21(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由运输单位开具,或由运输单位注册地、货物起运地、到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其内容应与购销货物发票上所列的货物名称、数量等项目内容一致。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根据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购销合同,严格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售数量,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巡管一次,并制作核查报告。核查经营场地、货物种类、进

7、货渠道、资金状况及流向等,判定其经营业务和发票取得、开具的合理性、真实性。核查储油设施和自备(租赁)车辆真实性及成品油购进耗用情况,核查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情况。发现异常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评估。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第十八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纳入《增值税进销数据监控软件》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每月应根据企业购进、销售信息,对其业务合理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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