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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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问题探讨  ——从一起真实的案例说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李煦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问题探讨  ——从一起真实的案例说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李煦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问题探讨  ——从一起真实的案例说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李煦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问题探讨  ——从一起真实的案例说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李煦燕)两起债权债务纠纷引出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两份法律文书都涉及到某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对于该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两个法院存在着严重

2、的理解和认识冲突。作为参与案件的代理律师,笔者认识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未印制股票时的股份转让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问题,就此希望与同仁交流探讨。一、案情简介彩虹公司出资1000万元,以发起人的身份持有某投资公司11.1%的股份。该投资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效益良好;公司成立时未印制股票,也未置备股东名册。2007年3月,某电器公司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某鞋业公司、连带保证人彩虹公司和某服饰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法院受理后,应原告请求,裁定冻结了彩虹公司持有投资公司的股份和服饰公司的部分房地产,但工

3、商局以股份公司股份变更不必登记为由未协助办理股份冻结手续。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彩虹公司自愿将其持有投资公司的价值1000万元股份转让给原告、服饰公司将其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转让给原告,共同冲抵3000万元欠款。法院据此下达了调解书。此后,电器公司向投资公司主张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要求参加股东会,投资公司不予配合。与此同时,投资公司迅速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彩虹公司已转让的股份进行了诉前保全(工商局协助办理了冻结手续),继而以债权人的身份提起与鞋业公司(借款人)和彩虹公司(保证人)标的为1500万元的借款担保

4、诉讼。随后,该案也以调解结案,但未涉及保全标的。由于鞋业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投资公司随申请执行彩虹公司被冻结的股份。届时,电器公司才知晓股份又被冻结事宜并向郑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电器公司认为,彩虹公司将其持有投资公司的股份抵偿债务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该股份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郑州中院保全措施在后,且冻结了已属于案外人电器公司的财产,应当撤销其错误的保全裁定。但郑州中院却认为,虽然许昌中院调解书载明彩虹公司以股份抵偿债务,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以背书形式转让;彩虹公司未进行股票背书,电器公

5、司未办理股东名册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彩虹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遂驳回了电器公司的执行异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是否以股票背书和股东名册登记为唯一生效要件,以下我们展开讨论。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表现形式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它有多种含义:第一、从公司资本角度讲,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它代表了一定份额的资本,或者说公司资本是由若干股份为基本单位组合而成,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础;第二、从股东的角度,表示股份持有人在公司的法律地位,即股东的资格,

6、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第三、从股票的角度,股份是股票这一有价证券依附的物质内容和存在基础。如果没有股份的存在,股票也就成为毫无意义和价值的东西。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股票代表了公司所有股份,股份的表现也只有股票这一法定形式;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并不仅仅表现为股票一种形式。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未依《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交付股票,故在股份转让时股东不能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进行股票背书交付。股东资格的确定,依赖于股份的表现形式,在股份表现为股票的情况下,股票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在

7、没有股票的情况,股份发生转移时,如何确定股份持有人便容易引起争议。除股票这种法定表现形式外,实践中股份还可能表现为以下不同形式:(一)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份持有人,即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首先,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即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不具有设权作用;其次,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记名股票

8、,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里并未提及工商登记。(二)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法定的股份变更形式要件。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然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换言之,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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