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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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发布时间:2009-06-1510:00:02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08]10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三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2、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昌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

3、讼标的额不满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    2、在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

4、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著作权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三、第一审涉外、涉港澳。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

5、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及港澳台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涉台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    四、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五、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凡中级法院将自

6、已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或提审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木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八、违反木规定受案,上级人民法院应在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九、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6日《关于全省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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